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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法官計劃

法院任命的臨時法官志願申請 (Judges Pro Tem)

Alameda縣高等法院歡迎各位有意願的律師根據《加州法院規則》第2.810條及以下條款申請擔任法院任命的臨時法官,並負責處理以下案件類型:民事(小額索賠;不法佔有;民事騷擾和職場暴力/中學後校園暴力);遺囑認證;家事;青少年以及交通。

申請人必須滿足並維護《加州法院規則》第2.812條規定的要求。

最低要求

經驗

審判長不得任命律師擔任臨時法官,除非該名律師被任命前作為加州律師協會成員至少有10年的執業資格。

培訓與繼續教育

所有培訓和繼續教育必須在近三年內完成並進行再認證。除「法官行為與舉止」外,所有必修課程均可透過加州臨時法官資源頁面的司法委員會

獲得:

所有臨時法官的必修培訓課程

臨時法官的司法道德

法官行為與舉止

  • 課程必須由本人親自完成。
  • 接受任何加州審判法庭的結業證書。

 

按案件類型劃分的必修實務課程

民事

以下列表中的所有課程均為審理民事案件的臨時法官的必修課程。

家事

審理家事案件的臨時法官須接受以下課程列表中的三小時實務培訓。

青少年

以下列表中的所有課程均為審理青少年案件的臨時法官的必修課程。

交通

以下列表中的所有課程均為審理交通案件的臨時法官的必修課程。

您的申請表中必須包含所有必修課程的結業證書。

擔任臨時法官的申請表

每位申請擔任初審法院臨時法官的律師均須填寫擔任臨時法官的申請表。《加州法院規則》(California Rules of Court, CRC) 10.744

申請表可在此處獲取。

將填妥的申請表傳送至:TempJudgePgm@alameda.courts.c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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