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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院

青少年法院專注於審理兩種涉及18歲以下兒童(未成年人)的不同類型的案件。 青少年撫養權 事宜涉及未成年人虐待和/或忽視的案件,而 青少年犯罪 事宜涉及未成年人違反刑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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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造訪法院專設的 COVID-19網頁 ,以獲得可用法院服務之詳細資訊。 

未成年人與法律

涉及兒童的案件類型眾多,而非僅是青少年撫養權和青少年犯罪案件。該網站的 家庭 法 部分處理兒童監護權和兒童撫養權案件。 遺囑認證 部分處理

監護權事宜, 自助 部分處理姓名變更事宜。

青少年犯罪

點擊以下主題和常見問題解答以獲取有關青少年犯罪的 更多資訊。

您可以在這裡了解到以下內容:

本網站提供有關Alameda縣加州高等法院青少年犯罪分院的資訊。

您可以獲得以下相關資訊:

  • 青少年犯罪法院程序及訴訟
  • 幫助未成年人的專屬法院(未滿18歲的兒童)
  • 案件處置前後為未成年人提供的計劃
  • 面臨風險的未成年人可使用的社區資源

您可以在這裡進行以下事項:

  • 查看犯罪案件法院流程圖。
  • 其他可用於幫助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資源連結。

您不能在這裡進行的事項: 

  • 獲得法律意見
  • 填寫文件或以電子方式向青少年犯罪法院提交文件

本節包含以下相關資訊: 

  • 我們是誰
  • 犯罪法院之目的
  • 誰會在犯罪法院出庭

1.什麼是青少年犯罪法院?

青少年犯罪法院是Alameda縣加州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由州政府賦予其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責任。從 《福利與機構法》第602節開始,對本法院法律訴訟進行了描述。

2.青少年犯罪法院 的目的是什麼?

青少年犯罪法院的目的已由州立法機關在 《福利與機構法》第202節中進行了定義。立法機關在本法條款中規定,由犯罪法院採取的行動必須為公眾和與法院聯繫的未成年人提供保護和安全。本院法官應在保障公共安全、糾正對受害人傷害的重要性以及未成年人的最大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旦法官做出決定,法院將介入並管控該未成年人的未來生活。作出該未成年人即將接受的照顧、治療和指引的類型的決定時,必須考慮到其最大權益,讓他/她對自身的行為負責,並與具體犯罪情節相適應。該指引可能包括與康復相一致的懲罰措施,以幫助該未成年人成為他/她家庭和社區中守法且有益的一員。

3.誰會在 青少年犯罪法院出庭?

在犯罪法院出庭的未成年人通常是指在他/她犯有法律定義的罪行時未滿18歲的人士。近年來,該法律已修改為規定犯有某些嚴重罪行的14歲或以上人士可在成人刑事法院受到起訴, 而非在犯罪法院受到起訴。

本節包含以下相關資訊:

  • 司法官員和工作人員
  • 地區檢察官
  • 未成年人/父母的律師
  • 口譯員
  • 青少年緩刑監督官
  • 父母或監護人
  • 參與訴訟程序並獲得記錄的公眾

青少年犯罪案件涉及哪些法院人員? 

法庭工作人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 法警,在訴訟期間維持法庭秩序
  • 法庭書記官,負責準備一份當庭發生事件的書面總結,並維護紙質文檔
  • 法院記錄官,逐字記錄法庭上所陳述的內容

誰是 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起訴方? 

在犯罪法院,地區檢察官及其副檢察官代表加州人民。檢察官針對被指控犯有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提出訴訟。

地區檢察官辦公室的犯罪部門:

2500 Fairmont Drive, 3rd Floor, San Leandro, California 94578電話號碼:(510) 667-4470。

誰代表未成年人和他/她的家人?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有權委託律師代理。如果未成年人負擔不起律師費用,法院將指派一名律師。在Alameda縣,通常指派公設辯護人辦公室代表未成年人。如果公設辯護人因利益衝突(例如,多名未成年人因同一事件被指控犯有罪行)而無法代表該未成年人,則將指派一名私人律師。如果法院在任何時候確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有能力支付律師費,法院可以命令其父母支付律師費。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犯罪部門位於青少年司法中心,地址為2500 Fairmont Drive, San Leandro 94578。

青少年犯罪法院 提供口譯員嗎?

法律要求法院為不講英語或聽力受損的未成年人提供口譯員。應盡快通知法院是否需要口譯員。

青少年緩刑監督官 的職責是什麼?

青少年緩刑監督官在犯罪法院中擔任許多職責。當執法人員拘留一名未成年人時,由緩刑監督官員決定該未成年人是否應被釋放。根據警方報告或犯罪報告,緩刑監督官還對是否向法庭呈交犯罪指控(稱為起訴)提出建議。

緩刑監督官將出席所有聽審,以根據法院要求協助法院提供相關案件的資訊。如果發現未成年人犯罪,緩刑監督官必須準備一份針對該未成年人的社會調研,包括對未成年人的照顧、治療和指引的建議。

緩刑監督官會監督所有接受緩刑監督的未成年人,無論其身處家中、團體家庭、輔育院或其他拘留機構中。緩刑監督部門還經營和管理所有當地未成年人拘留機構。作為此職責的一部分,Alameda縣青少年緩刑監督部制定了許多計劃,為其看管下的未成年人的照顧、治療和指引提供幫助。

青少年緩刑監督部位於San Leandro的Juvenile Hall, 2500 Fairmont Drive。青少年緩刑監督部的通用電話是 (510) 667-4970。您可以透過電話查找其他資訊, 包括被指派監督某位未成年人 的緩刑監督官的姓名。 有關Alameda縣緩刑監督部的更多資訊,請點擊 此處

Alameda縣緩刑監督部

父母或監護人是否參加 青少年犯罪法院聽審?

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參加青少年犯罪法院聽審。法院 可以適當方式確保父母或監護人出席。然而,如果法官認為父母/監護人缺席符合該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或者父母或監護人出庭有重大困難並經與法院協商後,父母可能會被免於出席部分或全部法院聽審。

公眾是否可以參加青少年犯罪聽審和獲取未成年人的法院記錄?

一般來說,公眾不能出席青少年聽審。但是,如果當事人在特定案件中有直接且正當權益,法院可破例允許其參加。如果未成年人在犯罪法院被指控犯有某項嚴重重罪,則可以允許 公眾進入法庭。請參閱《福利與機構法》(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WIC) 第707(b)條,了解更多具體資訊。

儘管在上述情況下法律確實允許公眾出席,但如果出於合理可能的原因,公眾和媒體的出席會妨礙未成年人接受公平公正審判,該未成年人 可能會要求不允許公眾和媒體出席。受害者也可要求在作證時將公眾和媒體排除在外,特別是如果該人士是性犯罪受害者且未滿16歲時。另一方面,證人可以請求允許個人在證人作證期間參加聽審以提供支援。

關於獲取未成年人法院記錄的法律嚴格列出了有權查看某些文件的人士。其他未在列表中具體指明的人士可以要求查看記錄; 但必須提交一份申請,表明該請求對公眾的益處大於對未成年人、受害者、證人或廣大公眾造成的傷害。對於某些嚴重的重罪,如果未成年人年滿14歲或以上,警方可能會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

本節包含以下相關資訊:

  • 犯罪法院如何審理未成年人
  • 各種訴訟類型
  • 在未成年人的照顧、治療和指引方面,法院可採用哪些處置方式
  • 犯罪法院與成人刑事法院有何不同
  • 未成年人可被視為成年人的情況

1.司法體系如何審理青少年犯罪案件?

以下是犯罪體系審理未成年人的訴訟流程圖。您將看到幾個判定點以及在這些判定點上可用的選項。 

2.如何啟動一起 青少年犯罪案件?

當警官聯繫他/她認為犯罪的未成年人時,警官可以根據他/她認為最符合該未成年人和社區最佳利益的方式來選擇如何處置該未成年人:

  • 在警局或青少年拘留所接案單位進行現場懲戒後予以釋放。
  • 將未成年人帶至社區計劃或收容受虐待和被忽視兒童的兒童避難所
  • 發出傳票並讓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簽署承諾,承諾其會與青少年拘留所的緩刑監督官見面
  • 將未成年人帶至青少年拘留所接案單位

3.接案與調查

 如果該未成年人已被帶至青少年拘留所接案單位,則指派的緩刑監督官必須調查未成年人與警官接觸的情況和事實。除強制轉介以提交正式指控外,緩刑監督官還有幾個可用選項以決定對未成年人採取何種措施。緩刑監督官可以:

  • 在接案時解決問題——釋放和懲戒。如果緩刑監督官決定,除懲戒該未成年人或將其轉介給社區其他機構和計劃外,不採取進一步行動,說明緩刑監督官已對該事件和未成年人的幾個相關因素,以及對該未成年人來說,犯罪體系是否是適當的解決方案進行了考量。
  • 將該未成年人置於非正式監管之下。接案時的另一個選項是將該未成年人置於非正式緩刑監督狀態。在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達成協議後,緩刑監督官可以對未成年人的活動設定條件。這些條件可能包括上學、參與社區計劃以幫助改善態度、行為和關係、限制社交活動和諮詢。非正式緩刑監督期通常為6個月。如果在該期限結束時未成年人已成功達到所有要求,則結束非正式緩刑監督期。如果未成年人在6個月內未成功達到要求,緩刑監督官可進一步提交起訴書。
  • 就此案提交正式指控。最終選項是提出正式指控,稱為「起訴書」。此案被呈至地區檢察官辦公室,以向法院提交起訴書。

4.未成年人為何會被拘留在青少年中心? 

在考慮採取哪項措施時,緩刑監督官還必須決定是釋放該未成年人還是將其留在青少年中心。除下列一種或多種原因外,法律規定緩刑監督官應立即將未成年人交由其父母、監護人或負責任的親屬進行監護:

  • 該未成年人身邊沒有願意照顧或看管他的父母、監護人或負責任的成年人
  • 該未成年人無家可歸或無支援資源
  • 該未成年人的家庭不適合居住,其會受到忽視或虐待
  • 繼續監管對於保護該未成年人或保護他人或財產是必要的
  • 該未成年人會逃跑
  • 該未成年人違反了青少年法庭的命令
  • 該未成年人對公眾造成身體傷害危險

即使在緩刑監督官決定將此案呈交地區檢察官的情況下,緩刑監督官仍可以選擇釋放或拘留該未成年人。如果緩刑監督官決定將未成年人釋放進行居家看管,則該未成年人和父母、監護人或負責任的成年人必須簽署書面承諾,並遵守任何釋放條件。這些條件與非正式監管的條件類似,但可能更具限制性。家庭監管協議可允許緩刑監督官探訪、搜查未成年人的家和臥室,以及沒收財產作為案件證據。

如果決定不進行釋放,該未成年人的拘留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不包括法院休庭日(週末和節假日)。但是,如果已向犯罪法院提交起訴書或已向成人法院提出指控(控告),則該未成年人可能會被拘留更長時間。

5.什麼是 青少年犯罪起訴書?

如前所述,如果緩刑監督官確定應對未成年人提出指控,則會向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後者提出正式指控。起訴書是一份文件,通常包含未成年人的姓名、年齡和地址、所違反的法規條款、是否為重罪或輕罪指控、父母或監護人的姓名和地址、事實簡短陳述以及未成年人是否被拘留或已被釋放。

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則必須在拘留後48小時內提交起訴書。

6.什麼是拘留聽審?

一旦提交起訴書,則必須舉行關於是否應將未成年人帶離家庭的聽審。對於那些已被拘留的未成年人,聽審通常安排在起訴書提交後的下一個開庭日。

聽審程序開始時,法院會告知該未成年人他/她被拘留的原因、犯罪法院訴訟的性質和結果以及律師代理權利。如果該未成年人尚未聘請律師,無論其是否有能力支付律師費用,法院都會指派一名律師。如果后來確認其父母有能力聘請律師,則可能會要求其父母向該縣償還律師代理費用。

未成年人有權以多種方式對拘留理由提出異議。未成年人可以向準備證據以支持最初拘留決定的人士,以及在拘留聽審期間提供資訊的人士提出問詢。未成年人也可以傳喚證人並提供他/她自己的相關證據。僅出於本次聽審之目的,法院必須假定起訴書的指控是真實的。

法院必須考量最適合該未成年人的安置,這可能意味著該未成年人或者被居家監管,或者被安置在青少年中心。如果法院決定將該未成年人帶離家庭,該決定必須基於以下理由:

  • 該未成年人違反了之前的法院命令
  • 該未成年人從拘留機構逃逸
  • 若該未成年人被釋放,會逃跑
  • 該未成年人需要受到保護,因為其家庭環境不安全,該未成年人成癮或有成癮風險,該未成年人精神或身體受損,以及涉嫌犯罪情況應予以拘留。
  • 出於保護他人和財產的需要。
  • 未成年人或他/她的律師可以要求重新聽審。如果申請的理由是提供有關拘留原因的新證據,則允許重新聽審。

7.什麼是管轄權聽審?

如果未成年人已被拘留,則必須在拘留聽審後15個開庭日內安排對指控罪行的聽審;如果未成年人被釋放,則必須在拘留聽審後30個日曆日內安排聽審,除非因免除此要求而獲得延期。聽審可以延續;但是,請求延續的一方必須提供延續的充分理由。一般來說,不鼓勵延續,如果允許,下一次聽審日期將在短時間內確定。在做出此決定時,法官考慮到未成年人和他/她的父母需要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他們的觀點陳述。

在管轄權聽審開始時,法官可能會閱讀起訴書的內容並進行解釋。法官將再次描述聽審的性質、程序和可能的結果。父母或監護人會被告知,如果未成年人被命令這樣做,他們可能需要負責支付任何賠償和罰款。法官隨後會詢問未成年人是否承認或否認指控的真實性。

未成年人可以決定不對所涉嫌的指控提出異議。如果決定這樣做,則未成年人將對指控提出抗辯,這被稱為承認指控的真實性。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必須確定未成年人是否完全理解指控的性質以及如果他/她承認指控,會產生的後果。

如果未成年人否認指控,則未成年人可以對地區檢察官認定為證據的事實提出異議。與拘留聽審一樣,地區檢察官將提供證據支持他/她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透過他/她的律師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可以出示自己的證人和證據,並在法庭就案件進行辯論。與成人法院一樣,未成年人有權保持沉默。

法官判定起訴書中的指控是否屬實。陪審團審判不是犯罪體系的一部分。如果指控屬實(有效),法院將舉行聽審,以確定針對未成年人的照顧、治療和指引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如果法官確定指控不屬實,則駁回起訴。

 8. 什麼是處置聽審?

如果指控成立,則可以立即舉行聽審。或者,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聽審可能會設置為10天內,或者從提交起訴書起30天內舉行,除非協議同意延期。

在處置聽審中,法官針對未成年人的照顧、治療和指引,包括懲罰,確定應採取的適當處置或行動。在聽審之前,緩刑監督官必須為法院準備一份關於該未成年人的社會調研。這項社會調研將涵蓋任何適於該處置的資訊,包括家庭和學校歷史、以往犯罪史、受害者的陳述和意見。在處置聽審之前,必須向所有相關人員提供此社會歷史調查。

在聽審中,會就適當處置提供證據。社會調研及任何其他相關資訊由地區檢察官提供,或由未成年人透過他/她的律師提供,以幫助法官做出適當的決定。受害人也可以在聽審上提出書面或口頭陳述。

在決定需採取的法律行動時,法官必須考慮:

  • 社區的安全和保護
  •  糾正受害者的傷害的重要性
  • 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在提交所有證據和資訊後,法院可以選擇:

  • 如果法官認為出於公正和未成年人福利之需要,應駁回案件,或認為未成年人不需要治療或康復,則會擱置管轄權聽審的調查結果並駁回案件。
  • 將未成年人置於緩刑監督部的6個月非正式監管下
  • 使未成年人成為法院的受監護人,允許法院代替父母作為對未成年人的照顧、治療和指引的決策者。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完全監管該未成年人或限制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控制權。

如果未成年人成為法院的受監護人,法官可選擇以下處置方式(按嚴厲程度列出):

  • 在無緩刑監督官監管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進行緩刑監督教育
  •  將未成年人送回家進行帶監管的緩刑監督
  • 將未成年人安置於親屬家中並在監管下進行緩刑監督
  • 將未成年人安置在寄養家庭、持照的團體家庭或私人機構中
  •  將未成年人送往當地拘留所、輔育院或縣新兵訓練營
  • 將未成年人送往加州青年管理局

如果將未成年人從家中帶走並安置在親屬家庭、寄養家庭或團體家庭,則該安置不被視為一種懲罰,並要求為未成年人的未來制定個案計劃,並需要對安置進行定期審查。如果該未成年人被安置在安保機構中,法官必須指明最長拘留時間。如果法官將未成年人送交加州青年管理局,則法官已確定基於該未成年人的身心狀況,其可從青少年管理局提供的緩刑監督教育管教或其他計劃中受益。

如果未成年人接受緩刑監督,法官可以對該未成年人設定某些條款和條件。這些條件可以是限制性的,也可以要求該未成年人放棄某些憲法權利,只要這些要求合理且能滿足未成年人的需要。該未成年人可被命令:

  • 上學,不得無故缺勤
  • 與他/她的父母或監護人一起參與輔導
  • 晚上在規定時間回家
  • 遵守所有法律
  • 進行藥物和酒精檢測
  • 開展社區服務
  • 無償參加工作計劃
  • 限制他/她可接觸的人士
  • 暫停或限制駕駛權
  • 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或支付罰款
  • 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搜查

在未成年人被責令賠償或罰款的情況下,假定對未成年人有共同或唯一合法和身體監護和控制權的人士與該未成年人共同承擔賠償和罰款責任。

9.處置聽審後會發生什麼?

在案件結案後,可能會為未成年人安排其他幾個訴訟程序。

  • 上訴:如果該未成年人對訴訟結果不滿意或認為他/她的權利受到侵犯,該未成年人可以透過他/她的律師將案件上訴到上訴法院。如果未成年人希望繼續進行訴訟,上訴通知必須在下達命令或處置聽審日期後的60天內提交。地區檢察官也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對裁決提出上訴。
  • 請求撤銷法院命令:未成年人也可以請求法院修改或撤銷命令。此請求必須基於情況的變化或新的證據。
  • 更嚴格的處置如果未成年人未能成功履行所命令的處置,則該未成年人可能會被送回法院,並可能要求進行更嚴格的處置。這通常發生在該未成年人未遵守緩刑監督條款和條件時。
  • 要求封存青少年法院記錄:未成年人可以要求法院封存他/她的青少年法院記錄。可在事件發生5年後或此人年滿18歲後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在某些情況下,該未成年人或緩刑監督官可以請求法院封存逮捕記錄、法院檔案、緩刑監督記錄,並增加任何其他可能有案件記錄的機構的記錄。 該請求必須向緩刑監督部提出。緩刑監督官確定此人士是否有資格向法院起訴,準備並提交起訴書,準備法院報告,就此事項安排聽審並通知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法官將審查起訴書和報告,然後根據具體因素,包括指控類型、未成年人是否已完成處置和康復,以及是否有任何基於事件的未決民事訴訟,作出裁決。

 10.青少年犯罪 法院與成人刑事法院有何不同?

為正確闡明訴訟程序,下表概述了犯罪法院與成人刑事法院的不同之處。

  刑事法院 犯罪法院
訴訟程序之一般目的 確定有罪或無罪。 懲治有罪者,保護社會。 確定起訴書中指控的真實性。宣佈未成年人為受監護人的命令並不構成對犯罪的定罪。 維護和促進該未成年人的福利。 實行與康復相一致的懲罰和問責制。
作為訴訟主體的人士 被告 未成年人
啟動訴訟程序的文件 控告 起訴書
首次聽審 傳訊(針對被羈押或未羈押的被告) 拘留聽審(針對在押未成年人);未在押人員的首次初步聽審。
保釋 可能適用 不適用
控辯交易 通常已完成 通常已完成
事實調查 審判 管轄權聽審
陪審團審判權 在很多情況下是的
指派律師的權利 是的,適用於貧困的被告 是的,適用於貧困或父母拒絕付款的未成年人
判斷 有罪或無罪判決 指控有效或無效
結果 宣判 處置
監禁 幾項用於康復的資源 更多用於康復的資源
在非安全或家庭拘留中的時間額度

11.未成年人何時被視為成年人?

 上述流程大致概括了犯罪法院如何對未成年人進行審理。但是,該體系如何對待被指控犯罪的未成年人有兩個重大例外。在這兩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都不會在犯罪體系進行審理,而是被送到成人法院。

•2000年的

直接提交,州立法機構和加州選民改變了體系審理某些未成年人的方式。在接案和篩選後,緩刑監督官員調查被指控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情況並將案件提交備案,地區檢察官辦公室可以選擇直接向成人刑事法院提出指控。

檢察官在此決定中必須考量的因素是該未成年人是否:

  1. 之前曾因重罪被宣佈為法院的受監護人
  2. 犯罪時年滿14歲
  3. 有以往案底,在新案件發生時至少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
  4. 當前指控是:
  • 一級謀殺
  • 蓄意謀殺未遂
  • 加重的綁架罪,刑罰為終身監禁
  • 某些涉及未成年人開槍的嚴重重罪
  • 某些強迫性犯罪

如果案件在成人法院提起,則未成年人須遵守成人的所有法規、程序和權利。這將包括如果一名成年人被判犯有同樣罪行應受到的一系列後果。但是,在案件結束時,法官可以決定對該未成年人進行青少年處置,如果這種處置最有利於司法公正,並且對該未成年人判刑能保護社區。

•適合度聽審

在拘留聽審之後和管轄權聽審之前,地區檢察官可以要求舉行聽審,以確定該未成年人是否適合在犯罪法院審理。解決此問題的請求基於指控的嚴重性和犯罪時未成年人的年齡。

緩刑監督官必須調查並向法院提供一份關於未成年人行為模式和社會歷史的報告,在確定未成年人是否會對犯罪體系中提供的照顧、治療和計劃作出積極反應時,將該報告作為應考量的因素。緩刑監督官還必須就該未成年人的適合度狀況向法院提出建議。此報告還必須向案件的所有相關方展示。

在聽審中,法官必須考慮緩刑監督報告以及任何地區檢察官和未成年人律師提供的其他證據或資訊。然後,法院必須根據未成年人是否會對犯罪體系中提供的照顧、治療和計劃做出積極反應來做出決定。在做出這一決定時,法院必須考慮以下標準:

  • 犯罪複雜程度
  •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在犯罪法院的管轄權結束前得到改過自新
  • 未成年人以往的犯罪記錄
  • 未成年人先前的嘗試康復結果
  • 當前指控的情節和嚴重性

如果法官認為未成年人適合犯罪法院,則將進入管轄權聽審程序。如果法官認為未成年人不適合犯罪法院,法院將駁回起訴並將未成年人遣回成人法院。地區檢察官將在成人刑事法院提起訴訟,開始訴訟程序。然後,該未成年人將受到成人刑事法院的所有法規、程序和權利的約束。該未成年人也可能會受到與成年人同罪的相同刑罰。在某些情況下,該未成年人可能有資格在加州青年管理局服刑。

• 可以停止適合度聽審的命令嗎?

不得對適合度聽審發出的命令提出上訴。如需上訴審查,當事方必須請求令狀以阻止該程序繼續進行。如需啟動令狀程序,未成年人必須在其第一次出庭後20天內提交令狀起訴。地區檢察官也可以申請令狀來質疑法官關於未成年人適合度的裁決。

如何確定我是否有資格獲得免費法律服務?

國家法律服務公司 (National 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例如,法律援助協會和法律服務基金會)可為符合資格的人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被指控犯罪但負擔不起律師費用的人士可以向公設辯護人辦公室請求或申請免費幫助。如果您認為自己符合資格,您可以在首次出庭時要求轉介至公設辯護人辦公室。如需更多資訊,您可以聯絡Alameda縣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縣南部地區請致電 (510) 670-5086或縣北部地區請致電 (510) 268-7474。

當地法律援助連結

其他有用連結 

  1. 司法委員會
  2. 加州法院行政管理辦公室 - Dogbook
  3. 加州法院行政管理辦公室,家庭、兒童及法院中心
  4. Find Law ——關於全方位法律問題的免費法律研究。
  5. Alameda縣教育辦公室
  6. Alameda縣法院指派特別權益倡導者 (CASA)
  7. Alameda縣獨立生活技能計劃

1.全州法規及表單:加州司法委員會

在加州司法委員會 的網站上,可以找到:

2.當地法規及表單:加州高等法院、Alameda縣

Unless authorized by statue, persons must petition the court to inspect a Juvenile Record. The Juvenile Court limits access to juvenile court records in accordance with California Rule of Court 5.552, and Welfare and Institution Code section 827. Juvenile court records may not be obtained or inspected by civil or criminal subpoena. Therefore, no information can be released over the telephone because photo identification cannot be verified, and this would include acknowledging that a juvenile case matter or file is on record.

If you are not authorized by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sections 828 and California Rule of Court 5.552, you must Petition the Presiding Judge of the Juvenile Court for access to police reports.

The required forms are: Petition to Obtain Report of Law Enforcement Agency (JV-575) and Notice to Child and Parent/Guardian re: Release of Juvenile Police Records and Objection (JV-580).

Fill out form JV-575, Petition to Obtain Report of Law Enforcement Agency. Print legibly and complete all relevant fields of the form. Indicate the name of the police department from whom you are requesting the report and the report number. Describe in detail the reason why you believe the records exist, how you intend to use them and why the records are relevant to your intended purpose.

Submit the original and two copies of forms JV-575, and JV-580 to the court. You may do this in person at the Juvenile Court Clerk’s Office, 2500 Fairmont Drive, Suite 3013, San Leandro CA 94578 on the 3rd Floor of the Juvenile Justice Center. You may mail your request to the address mentioned herewith.

The court will contact you by mail or phone as to the status of your request within ten to twelve weeks. The court may either deny or grant your request or ask for additional information. In some cases, the court may set your request for a hearing. If your request is granted, you will receive a certified copy of the order in the mail with instructions. Take the order to the policy agency and a valid identification card with you to obtain your copy of the police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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