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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去世時的財產轉讓以及如何規劃您的老年生活

資訊及常見問題

您可以在本章節查詢資訊以及以下問題的答案:

信託是指一個人(受託人)為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財產所有權。

由委託人(信託人)創建信託並將財產置入信託中。

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但是,一個人可能同時是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例如,一個人可以創建信託並將財產置入其中,然後讓自己成為受託人並將財產用於自己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其將同時成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是對信託財產擁有合法所有權的個體(或多人)。受託人的工作是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託財產。

受託人擁有信託文件中列出的所有權力,除非其與加州法律衝突或法院命令另有規定。受託人必須管理、保存和保護信託資產。

為此,受託人有權:
  • 進行合理的修復、
  • 為財產投保、
  • 出售資產、
  • 审慎投资、
  • 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及成本,以及
  • 根據信託文件將財產劃撥和分配給受益人。

如需了解有關受託人權力的更多資訊,請參閱《遺囑認證法》第 16200 - 16203 條和 第16220 - 16249條。

 

根據法律規定,受託人必須:

  • 履行信託文件中的所有法定責任;
  • 只行有利於受益人之事;
  • 平等對待所有受益人;
  • 避免與受益人的利益衝突
  • 除非信託契約中有明確授權,否則不得利用信託財產或受託人的權力謀取個人利益;
  • 嚴格區分信託財產與其他任何人擁有的財產;
  • 不得將他們可以合法履行的義務委託給他人。如受託人必須委託某些職責,其必須監督被委託的人的履行過程;
  • 謹慎、熟練地管理和投資信託資產以保護信託;
  • 多樣化投資,除非這種投資不可取;
  • 根據加州法律的規定,保存詳細記錄並定期報告給受益人。請參閱《遺囑認證法》第 16060 - 16064條 和第 1060 -1064條);
  • 根據《遺囑認證法》第 16320 -16375條分配收益

當委託人去世時,受託人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向受益人和繼承人發出通知:如果信託在委託人去世時不可撤銷,則受託人需在成為受託人後60天內或委託人去世後60天內(以時間較晚者為準),向信託的所有受益人和繼承人發出書面通知。通知必須包含以下資訊:

  • 委託人的姓名和信託簽署日期;
  • 信託的每位受託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 信託管理的地址;
  • 信託文件要求的任何資訊;
  • 受益人可以要求提供一份完整的信託副本;並且
  • 受益人在收到通知後120天內或信託副本郵寄或送達給收件人後60天內(以時間較晚者為準),可以提出反對信託的法律訴訟。

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加州 《遺囑認證法》第16061.7條。

向估稅官辦公室發出通知: 如果信託財產包括加州內的不動產,受託人必須向每塊不動產所在縣的估稅官辦公室發出書面通知。

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加州稅收與徵稅法》 第480(b)條

清點和評估:如果已故委託人的遺產沒有法院指定的執行人處理,在大多數情況下,受託人必須清點和評估委託人截至去世之日的所有資產(無論資產是否儲存在信託中)。受託人以此查看是否需要提交聯邦和州遺產稅申報表。如果需要提交申報表,受託人將為信託向國稅局申請新的稅號,並確保在委託人去世後的9個月內提交申報表並支付所欠稅款。

如果委託人作為其信託的受託人,新的受託人(稱為「繼任受託人」)還將簽署一份《接受託管協議》。

遵從信託運用指示:受託人還必須執行信託中的任何指示。通常,信託中會規定由繼任受託人負責支付委託人的喪葬費和未償債務(如最近的醫療費用和信用卡帳單),然後將剩餘的款項分配給信託的受益人。 

有時,受益人有權在委託人去世後的幾天或幾週內獲得信託中的大部分或全部遺產。在以下情況下,受託人可能會延遲財產分配:

  • 出售財產以支付委託人的最終帳單或稅款,
  • 清算信託需要分配的財產,或
  • 確定以後是否還有其他債務或稅款需要支付。

一些信託協議中會規定受託人在一定年限內,或在某人去世前不能分配資產。在這些情況下,受託人負責投資信託資產,可能需要定期向受益人分配資產,直到信託的所有資產都分配給受益人。 

信託受益人是指根據信託條款,目前或未來有權要求受託人向其支付現金或其他信託財產的人。其為信託的施惠對象之一。

除非信託可被其他人撤銷(如委託人在世時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否則除信託中列出的任何權利外,受益人還擁有以下權利:

  • 有權接收信託設立的通知。
  • 有權獲得信託文件的副本。
  • 有權接收信託會計記錄和信託中的受益人利益相關資訊。
  • 有權執行信託條款並要求受託人對影響受益人利益的任何不當行為或不作為負責。

除非信託被合法撤銷,否則通常只能於信託文件中規定的日期終止。信託通常在委託人去世或其中一名受益人去世時終止。但是,有時信託會在某段時間後或發生特定事件後終止,例如當受益人結婚或達到特定年齡時。但信託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終止。相關原因如下:

  • 信託期限屆滿,
  • 信託目的達成,
  • 信託目的違法,
  • 信託目的無法實現,或
  • 信託被撤銷。

如果信託終止,受託人將繼續擔任受託人,直到她/他完成信託事務。

除非委託人在創建信託時規定信託不可撤銷,否則委託人可以取消或變更信託。即使信託不可撤銷,在以下任一情況下也或可進行變更:

根據法律規定,在所有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其可以請求本法院變更或終止信託。

本法院將考量以下事項:

  • 是否出於信託目的繼續執行信託
  • 變更或終止信託的原因是否大過貫徹信託目的帶來的利益
如果委託人和所有受益人同意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委託人和所有受益人同意,他們可以更改或終止信託。

如果任何受益人反對變更或終止信託

其他受益人經委託人同意後,可以向本法院申請部分變更或終止信託,前提是持反對意見的受益人的利益不受到嚴重影響。

如果信託的本金過少,不夠經濟實用

如果法院裁定管理信託的成本高於信託的價值,受益人或受託人可以請求本法院終止或變更信託,或任命新的受託人。

如果信託本金不超過$20,000,受託人可以終止信託。

如果情況有變,可變更或終止信託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情況發生變化,並且繼續維持信託會導致信託虧損或利益損失,本法院可能會變更或終止信託。

 

受託人必須讓受益人了解信託及其管理情況。如果您提出的資訊請求合理,受託人必須向您報告信託的資產、負債、收支情況、受託人辦理的事務、付給受託人的報酬、受託人僱用的任何代理人、代理人與受託人的關係及其收到的任何報酬,以及提供您的利益相關資訊和信託副本。

如果您放棄了知情權,您可以書面形式撤回您的弃权請求並獲取最新報告和後期所有報告。如果自您提出書面報告請求之日起已滿60天,或自您提出口頭請求之日起已滿6個月,而受託人尚未向您報告,您可以提交請願書,請求本法院讓受託人提交報告。即使信託文件中並未規定受託人需要向您報告,如果您能證明受託人可能違反了其職責,本法院也有權讓受託人向您提供報告。

如果信託可撤銷,或者如果您以書面形式放棄了接收報告的權利,或者受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個人,則受託人不必提供資訊,除非信託文件有明確規定。

本法院有權解任受託人並要求受託人向受益人賠償信託的任何損失。有時,如果有理由認為受益人的利益受到了威脅,本法院會在案件未決期間解任受託人或暫停受託人的權力。

某些信託文件中會規定受託人只需對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負責。但是加州的法律更為嚴格,本法院可以出於以下任何原因解任受託人:

  • 違反信託;
  • 受託人的債務多過資產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受託人;
  • 由於共同受託人之間的不合或缺乏合作,無法管理信託;
  • 受託人不想成為受託人;
  • 受託人報酬過高;
  • 根據法律規定,某些人須被取消擔任唯一受託人的資格。

自收到受託人報告之日起,受益人在3年內可以請求本法院解任受託人。 

可以。受託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辭任:

  • 如信託文件中所述的方式;
  • 如果信託可撤銷,需徵得有權撤銷信託之人的同意;
  • 如果信託不可撤銷,需與所有成年受益人協商;或者
  • 提交請願書請求本法院允許辭任後獲得法院命令。

除非受益人表明不需要會計記錄,否則受託人必須提交在其擔任受託人期間所有信託交易的會計記錄。

如果受託人去世、辭任、接受照管、被法院宣佈「無行為能力」或申請破產,則受託人無法再繼續擔任該職,必須予以取替。

某些信託中包含2位或2位以上的共同受託人,信託中可能會規定餘下的共同受託人將成為唯一受託人,或者可能會規定如何選任新的受託人。

如果無法填補空缺,則在所有成年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信託公司或可同意擔任該職。如果不同意,任何在信託中有經濟利益的人或任何被指定為受託人的人可以提交請願書,請求選任一名受託人。 任何年滿14歲的受益人都可以指定受託人,即使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具備擔任受託人的資格。

公共監護人不能被任命為任何信託的受託人,除非本法院認定無其他合資格人選願意擔任受託人。

如果您有法定權限查閱相關人士的檔案和資料,可查看是否有任何信託文件或信託的參考資料。查找將信託命名為所有者的契約、銀行或證券帳戶對帳單的副本,或與信託相關的遺囑。同時查找指定律師的文件,並致電該律師了解其是否有任何信託記錄。

您還可以造訪縣記錄官辦公室或聯繫縣估稅官辦公室,查看該人擁有的不動產的權證,確認是否以信託的名義持有。如需進入估稅官辦公室網站,請點選此處: www.acgov.org/assessor/index.htm

如需了解某人的房產或其他不動產是否被置入信託,請前往縣記錄官辦公室或致電 (510) 272-3787聯繫縣估稅官辦公室的公共服務小組。

追蹤銀行帳戶、經紀帳戶和個人財產並不容易。只有所有者有權從銀行或其他機構獲取對帳單副本。

如果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按計劃列出了財產(表明計劃將財產存入信託),但在沒有變更財產所有權的情況下去世,受託人可以請求本法院將該財產納入信託。

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遺囑認證法》 第17200條

可以。但是,首先要仔細閱讀信託文件並諮詢有信託經驗的律師。如果您對信託提出質疑但質疑無效,您可能會失去從信託中領取財產的權利。

以下是質疑信託的常見原因:
  • 您認為委託人是在被迫的情況下設立或簽立信託。
  • 您認為委託人在簽立信託時不具備行為能力。
  • 幫助建立信託的人(非委託人)可以從信託中獲益。

如果信託文件規定受益人在信託收益或本金中的份額不能轉讓(防揮霍條款),則在收益或本金實際支付給受益人之前,您不能收回欠您的錢。但是,您可以請求本法院命令受託人用應歸於受益人的信託資產償還其債務。

請參閱《遺囑認證法》 第15300條及以下規定。

如果委託人欠您錢並且委託人有權撤銷全部或部分信託,您可以在委託人在世時對該財產提出索款。

在某些情況下,您可以根據信託條款向委託人提出索款,最高金額為委託人存入信託的所有財產。

請參閱《遺囑認證法》 第18200條。

如果設有可撤銷信託的已故委託人欠您錢,而遺囑認證財產中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支付您索要的款項,您必須對遺囑認證財產提出索款。

如果索款成功,將用信託財產支付。

如果沒有向本法院提交遺囑認證申請,並且受託人未向本法院提交並發佈《債權人通知》,您可以自行申請開放遺囑認證財產並向遺囑認證法院提出索款。

如果受託人已提交並發佈了《債權人通知》,並將通知的副本發送給受託人知道或應該知道的債權人,您必須在通知發佈後4個月內,或通知寄出或當面遞送給您後30天內(以時間較晚者為準),向本法院提出索款。

此外,您需要將索款副本郵寄給受託人。如果受託人拒絕您的索款,您必須向受託人提起訴訟以獲得償付。您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訴訟。請參閱《遺囑認證法》 第19255條。

受託人有權同意或拒絕您的索款。索款提交期限截止後,受託人可以提交請願書,請求本法院允許達成妥協,處理未拒絕的索款,或者如果兩份或多份信託可以支付索款,則分開支付索款。

如果您未在索款提交期限內提交索款,或者沒有對受託人同意索款的申請提出異議,您將不得採取任何進一步的行動來收回債務。法院的命令將對所有收到請願通知的索款人和受益人具有約束力。

 

根據法律規定,除非信託可撤銷,否則受託人或受益人可以就信託的內部事務向本法院提出請願或詢問信託是否存在。

向法院提交請願的過程十分複雜。在提交請願書之前,請諮詢合資格的律師。

您的請願書可以請求法院執行多種事項,包括:

  • 確定信託條款的有效性。
  • 確定受益人以及誰將獲得財產、何時獲得財產(如果信託未詳細說明該資訊)。
  • 清算帳戶並審查受託人的行為。
  • 讓受託人做某事,例如向受益人報告信託或帳戶情況。
  • 授予受託人權力。
  • 確認或審查受託人的報酬。
  • 委任或解任受託人或接受受託人的辭任。
  • 讓受託人賠償因其過失而給信託或受益人造成的損失。
  • 批准或指示變更信託,或終止信託。
  • 批准或指示合併或分立信託。
  • 變更信託,使被繼承人的遺產可以根據聯邦法獲得慈善遺產稅減免。
  • 授權將信託或信託財產轉移到另一個國家,或從另一個國家轉移。
  • 指示將遺囑信託從一個縣轉移到另一個縣。
  • 批准解除法院對遺囑信託的監管。
  • 確定法律服務費用的合理性。

 

您還可以出於其他原因向法院提出請願。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加州《遺囑認證法》第17200條。

根據法律規定,受託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可以在以下情況下提交請願書:

  • 受託人擁有或持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而其他人對全部或部分財產提出索款。
  • 其他人擁有或持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而受託人對全部或部分財產提出索款。
  • 信託委託人的債權人對信託提出索款。

請參閱加州《遺囑認證法》第17200.1條和第8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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