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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更多证据

在审判期间,您作为陪审员将经常听到“证据”一词。证据是有关当前案件事实和观察结果的信息。但并非所有信息均被视作证据,也并非有关当事人案件的每条信息均可出示。 以下为部分常见证据类型:

  • 证词: 证人对法官或律师问题作出的回答
  • 法官认可的证物: 文件、合约、法庭记录和实物(如枪支、衣物、有关某些案件事发地点的相片或图表)。
  • 证人宣誓作证: 在审判开始前对案件律师问题作出的回答;在宣誓后回答这些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呈交给法庭
  • 条款: 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实(例如日期或时间)达成的协议

某些信息不能作为证据。法官和律师必须遵守《证据规则》(Rules of Evidence),该规则制定于数十年前,旨在保障公平审判。在审判期间,部分信息可能不会纳入陪审团的考虑范围。不可接受的证据如下所示:

  • 未经法官认可的证词: 根据《证据规则》,法官可以裁定证人提供的某些证言或证词不得列入审判程序记录,并对其进行删除;法官将禁止陪审员考虑此类证词,并且所有陪审员应不再关注自己所听到的证词
  • 律师陈述:律师经常谈及证据并试图向陪审团解释内容,但他们的意见和解释不作为证据
  • 您在法庭外所了解或听闻的案件信息:陪审员不得根据传闻、报纸文章和个人信息作出裁决;而须严格根据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呈交的信息(即证据)来作出裁决
  • 其他人在您的听证会上对案件作出的评论: 这类评论通常无任何恶意,但有时某些人会故意“散布”言论,妄图影响陪审员的判断

法官会判定哪些证据有效且可以接受。法官可以允许陪审团听取某些证词或查看特定证物。法官还可以不对陪审团透露某些信息。尽管此流程有时可能不如人意,但陪审团必须依照法官命令来考虑或不予考虑某些证据。虽然法官可以决定陪审团能够考虑哪些证据,但每位陪审员均可判定某项证据是否可靠以及该证据对案件的重要程度。

陪审员在听取证词时应牢记几个问题:

  • 证人与案件结果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 证人是否“忘记”不利信息,而只记得有利于某方当事人的证据?
  • 证人陈述是否合理或不可信?
  • 证人的视觉、听觉、嗅觉或触觉是否可能出错?

陪审团需要利用证人的所见所闻和感官记忆。交叉询问可以帮助陪审员斟酌证词是否有效。交叉询问通常可以从不同角度看待证人的证词,并且有助于更加全面地了解证人的所见和所闻。

在审判期间,律师可以对反方的问题提出异议。这是一种常见现象,同时也是律师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审判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律师可以向其认定不合理的问题或证据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后,法官予以驳回或支持。如果法官判定问题合理或证据可接受,则将驳回异议。此类判定并不代表法官偏向某方当事人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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