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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遺產

去世時的財產轉讓以及如何規劃您的老年生活

管理遺產資訊和常見問題

您可以在本章節查閱以下問題的資訊及答案:

  • 遺產代理人被任命後必須做什麼? 遺產代理人的三個主要職責是:
    • 整理資產,並提交資產清單和估價,
    • 支付遺產的債務、稅款和負債,以及
    • 將剩餘資產分配給有權獲得這些資產的人。
  • 我如何「整理資產」? 接受任命後,遺產代理人必須整理或接手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以作為遺囑認證財產而進行管理。
    • 獲得稅務識別號碼 (Tax I.D. number):在建立遺產支票帳戶或轉移現有帳戶之前,遺產代理人需要從國稅局獲得一個「稅務識別號碼」,以便其作為被繼承人遺產的遺產代理人。 透過填寫雇主身分識別號碼申請表完成(國稅局表單SS-4)。撥打 (559) 452-4010聯繫國稅局取得號碼。必須在分配稅務識別號碼後24小時內將SS-4表單傳真至國稅局,傳真號碼為 (559) 443-6961。信託關係通知:
    • 遺產代理人還必須提交信託關係通知(國稅局表單56)通知國稅局該任命。
    • 動產:一旦獲得稅務識別號碼,被繼承人名下的現金帳戶可能會被關閉,並轉移到遺產代理人名下的遺產帳戶。如果關閉被繼承人的帳戶會招致提前取款的罰款,可以將帳戶的登記名改為遺產代理人的姓名而不關閉帳戶。 您需要與銀行職員討論,以了解他們的具體要求。 股票和投資帳戶也應更改,以反映所有權從被繼承人到遺產代理人的變化,以便遺產代理人正確報告股息和收益。
    • 不動產:更改被繼承人的不動產所有權無需記錄契據。相反,遺產代理人必須透過提交以下表單通知被繼承人不動產所在縣的稅務稽核員:
      • 不動產所有人死亡通知書
      • 所有權變更初步報告
      • 免於重新評估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轉讓的申請(如果財產將從父母傳給子女,或從祖父母傳給孫子女,以避免財產稅重新評估,則需要進行此一程序)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副本。
  • 我如何提交清單和估價報告? 在任命後的四個月內,遺產代理人必須向法院提交一份作為遺囑認證訴訟一部分的待管理財產清單,以及對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每項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的估價。
  • 準備清單和估價:您必須使用列印的「清單和估價」 表單(司法委員會的表單DE-160)以及「清單和估價附件」(司法委員會的表單DE-161)。 作為遺產代理人,您應該填寫並簽署「清單和估價」表單的正面(「鑒定人估價總額」 (Total Appraisal by Referee) 欄位保留空白,但除此之外的每個部分都要回答),並於附件表單中描述每項資產。 必須對每項財產進行全面描述,以便對其進行識別和估價,包括帳號、法律描述、許可證號等。財產分為兩類:可由遺產代理人估價的財產(附件1)和必須由遺囑認證鑒定人估價的財產(附件2)。 此外,每一項都應反映該財產是被繼承人的單獨財產,還是被繼承人在其與在世配偶的共同財產中擁有的二分之一利益。
  • 應列於附件1中的財產:金錢和其他「現金」項目,包括在金融機構的帳戶、退款支票(包括稅費和公用事業費、Medicare、醫療保險和其他醫療報銷)、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和投資公司現金帳戶中的現金,以及人壽保險賠償金和退休計畫收益,和一次性支付給被繼承人遺產的年金。 每個項目都應列出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的美元價值。
  • 應列於附件2中的財產:所有未列入附件1中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以及有形動產,如汽車;合夥和商業利益。家用傢俱和陳設品可以作為一個集合項目列出,而非單獨列出每件家具。 您不應列出這些項目的價值,但應於每個項目後留下空白,由遺囑認證公斷人估價和填寫。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擁有的財產被認為屬於「獨特的、藝術性的、不尋常的或特殊的有形動產」(如古董傢俱、收藏的汽車或硬幣收藏品),您可以選擇由獨立專家對該物品進行估價,並應於表單上註明由獨立專家評估的財產。
  • 遺囑認證鑒定人:遺囑認證鑒定人是符合資質的估價師,他們通過嚴格的教育和測試要求,由加州主計長辦公室任命為各縣的遺囑認證鑒定人。查閱Alameda縣的遺囑認證鑒定人名單。 在任命遺產代理人時,遺囑認證法庭會在遺囑認證令上指定對該遺產進行估價的遺囑認證鑒定人。遺囑認證鑒定人的費用(見遺囑認證費)由法律規定,按遺囑認證鑒定人評估的財產價值的1%的1/10收取佣金,最低費用為$75(代表財產價值為$75,000 ) 和最高$10,000的費用(代表財產價值為$10,000,000)。 由遺產代理人(列於附件1中)估價的財產,以及由獨立專家估價的任何財產,不計入鑒定人佣金。遺產代理人有責任將填妥並簽名的清單和估價表(包括附件1和2)交給遺囑認證鑒定人,同時附上任何支持資料,使遺囑認證鑒定人能夠估算清單和估價表中所列的財產(如股份閉鎖型或私營的商業利益的利潤和損失報表)。 遺囑認證鑒定人應於60天內返還已填寫資產價值的清單和估價(除非其因為需要額外資訊而與您聯繫)。

提醒:務必於清單和估價表中準確完整地描述財產。一些常見的問題包括:1)由不動產信託契約擔保的本票(未能充分描述本票和相關的不動產,包括信託契約的記錄資訊);2)未能詳細說明被繼承人的利益佔比(100%、50%、25%等)以及該財產屬於獨立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 部分、補充和修改的清單:如果您能夠在一份清單和估價表單中包含所有遺產資產,則應於該表單頂部標記「最終」(Final)。您還可以為某些資產提交「部分」 (Partial) 清單,並在將最後一個資產列入清單時提交「最終」清單。 如果您在提交「最終」清單後發現屬於被繼承人的其他財產,則應提交「補充」(Supplemental) 清單。如果您發現以前的清單上所列的任何項目不正確(例如帳號或法律描述有誤),您應該提交一份「更正 」(Corrected) 清單來糾正錯誤。 未能糾正錯誤,可能導致延遲獲得法院的最終批准,而延誤結束和分配遺產資產!

  • 我有什麼權力來管理遺產資產? 如果您作為遺產代理人的任命條款包括「依《獨立遺產管理法》(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獲得管理遺產的權力」,具有「完全」或「有限」的權力(該權力可見於首次任命您時提交的遺囑認證書或遺囑認證令),您有廣泛的權力進行某些交易而無需法院監督,亦即無需事先獲得法院批准。但是,在您執行該行動之前,可能仍需要通知與遺產相關的人。
  • 哪些類型的行動需要法庭聽證會? 在執行以下行動前,您必須舉行聽證會並獲得法院批准:
    • 向作為遺產代理人的您自己或您的律師(如果您由律師代表)支付費用或佣金;
    • 批准帳目 ;
    • 分配財產(發出提議行動通知後可以進行的分配除外;
    • 在您擔任遺產代理人期間,將屬於該遺產的財產出售或交換給您自己;
    • 代表您本人或您的律師(如果您由律師代表)就涉及財產的任何索賠達成和解或妥協;
    • 出售或交換不動產(如果您擁有「有限」權力而非「完全」權力)。如果您必須獲得法院批准才能出售被繼承人的不動產,鑒於法院監督銷售的程序很複雜,需要嚴格遵守某些程序和時間期限,而如果沒有正確遵循可能妨礙您的出售,所以強烈建議您諮詢於遺囑認證售賣方面經驗豐富的律師。
  • 哪些類型的行動需要提議行動通知?在發出提議行動通知(表單DE-165)後(如果您沒有收到任何反對意見),您可以從事下列行為:
    • 出售或交換不動產(如果您擁有「完全」權力)。
    • 出售或合併被繼承人的業務;
    • 借用或抵押不動產;
    • 授予購買不動產的選擇權;
    • 將不動產轉讓給依被繼承人遺囑得以購買的人;
    • 完成被繼承人生前簽訂的轉移或轉讓財產的契約;
    • 確定對聲稱屬於被繼承人或其他人的財產的索賠;
    • 代表被繼承人簽署免責聲明;
    • 在提出債權人索賠的期限結束後分配某些類型的財產:
      • 管理期間的收入;
      • 將家庭傢俱、陳設和有形動產(包括汽車)給依被繼承人遺囑有權獲得這些財產的人,總價值不超過$50,000。
      • 依被繼承人遺囑贈與的現金,每人最高$10,000。
  • 在某些情況下,哪些類型的行動可能需要提議行動通知? 您通常有權在未經法院授權或發出提議行動通知的情況下採取下列行動,但如果您在以下情況採取這些行動,則必須發出提議行動通知:
    • 簽訂契約,如果契約不能於兩年內履行;
    • 投資屬於遺產的資金,如果投資並非屬於以下狀況:
      • 美國或加州的一項債券,將於投資後一年內到期;
      •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其投資組合僅限於投資後五年內到期的美國政府債券,和由美國政府債券完全擔保的回購協議。
      • 主要投資於短期固定收益債務的共同信託基金單位;
      • 投資於國家盈餘資金的合格證券;
      • 被繼承人遺囑允許或指示的投資。
    • 自發出信函之日起,或者如果您是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繼續經營被繼承人的非法人業務超過六個月;
    • 在下列情況,向被繼承人的在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支付家庭津貼:
      • 支付第一筆家庭津貼;
      • 在被繼承人去世後12個月後支付第一筆款項;或者
      • 增加支付家庭津貼的金額。
    • 租賃不動產或動產超過一年:
    • 出售或交換屬於該遺產的動產,如果該財產並非下列財產:
      • 在資深的股票或債券交易所出售的證券;
      • 設計為國家市場系統證券並透過註冊經紀商銷售的證券。
      • 易腐爛或折舊的動產,或需要支付家庭津貼的財產
    • 如果最初的授予和之前的任何延長期限加起來超過270天,授予或延長經紀人銷售遺產財產的專屬權。
  • 哪些類型的行動不需要法院事先批准或發出提議行動通知? 作為遺產代理人,您有權在不發出提議行動通知的情況下獨立採取以下行動:
    • 批准、支付、拒絕或爭辯任何針對遺產提出的索賠(由您提出或針對您提出的任何索賠除外);妥協或解決由遺產引起或針對遺產提出的任何訴訟;或放棄任何屬於遺產但您確定無法收回的索賠;
    • 為遺產的利益提起法律訴訟,或為針對遺產提起的訴訟辯護;
    • 延長、更新或修改對遺產所負義務的條款;
    • 必要時轉讓或轉移財產,以行使授予您作為遺產代理人的特定權力;
    • 支付稅款、罰金,或為收集、照顧或管理遺產財產而產生的費用;
    • 購買年金以滿足被繼承人遺囑中要求定期向受益人付款的贈與;
    • 行使屬於遺產的任何選擇權;
    •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已售出但未交付,且不屬於被繼承人的證券或商品,則購買履行未完成的銷售契約所需的證券或商品;
    • 以代名人的名義或任何其他形式持有證券,而不揭露遺產,以使所有權透過交付而轉移。
    • 行使證券認購權或轉換權;
    • 對不動產和動產進行維修和改善;
    • 在止贖權或受託人的出售中,接受代替止贖權的契約;以及
    • 對抵押貸款給予部分清償,或促使受託人依遺產持有的信託契約簽署部分再轉讓。
  • 如果需要,我如何發出提議行動通知? 第1步 完成以下表單的正面和反面的上半部分:提議行動通知(司法委員會的表單DE-165),以及所有附件 [例如,如果您正在出售不動產,請附上住宅房產購買協議 (Residential Property Purchase Agreement) 或其他由您簽署的契約的副本,表明銷售條款]。 選擇一個能有足夠時間向受行動影響的每個人進行充分通知的日期。 (有關時間要求,請參閱第2步。) 第2步在提議行動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前至少15天將提議行動通知表單(連同任何附件)郵寄或親自交付給每個人。

注意:您不能自己郵寄或投遞文件—請讓其他人為您實際郵寄或投遞。 需要通知的人員如下:

  • 每一位於遺產中的利益將受到提議行動影響的受遺贈人(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
  • 每一位於遺產中的利益將受到提議行動影響的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並無遺囑);
  • 每一位提交特別通知請求的人;以及
  • 司法部長,如果遺產的任何部分將充公給加州政府,且其利益將受到提議行動的影響。

您也可以(如果可能的話,建議您採取這樣的行動)讓每個收到提議行動通知的人於提議行動通知表背面底部的「同意提議行動」(Consent to Proposed Action)上簽名並註明日期。您不必向簽署放棄提議行動通知(司法委員會的表單DE-166)的任何人發送提議行動通知。這份表單既可以針對提議行動通知所涵蓋的特定交易而簽署,也可以作為對所有需要提議行動通知的行動的一般性放棄。

第3步讓郵寄提議行動通知的人簽署郵寄送達證明。如果親自送達任何表單,請讓送達提議行動通知的人填寫並簽署一份親自遞交送達證明 [按一下查看範例表單(連結不存在)]。 將提議行動通知和郵寄或親自送達證明表單正本提交給遺囑認證歸檔書記官。 如果有人在提議行動通知表單背面簽署「同意提議行動」,或者有人簽署「放棄提議行動通知」的表單,您也應該提交這些文件。 第4步您必須等到提議行動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才能完成交易。(如果有權接獲通知的每個人都簽署了通知同意書或棄權書,則您無需等到15天期限結束。)

  • 如果有人反對提議的行動會發生什麼事? 我收到提議行動通知郵件——我該如何反對? 任何有權獲得提議行動通知的人,都可以透過向遺產代理人遞送或郵寄書面反對意見來反對提議行動,遺產代理人地址列於提議行動通知中。此人可以於提議行動通知表單背面的「反對」(Objection) 部分簽名,也可以提交任何其他書面材料,合理地指明提議行動並表明反對意見。
  • 該反對應於以下時間(以較晚者為準)前送達遺產代理人或由其接收:
  1. 提議行動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或
  2. 實際採取提議行動的日期。
  • 反對的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以禁止遺產代理人於沒有法院監督的情況下採取提議的行動。  如果有人反對提議的行動,遺產代理人不能獨立完成交易,而必須尋求法院的監督,或請求法院對提議的行動作出指示。

作為遺產代理人,我對債權人的責任是什麼?

作為遺產代理人,您有責任通知已知的和可合理確定的債權人,告知其被繼承人已去世,以及您被指定為遺產代理人。這不僅包含未兌現票據的債權人,如醫生、信用卡公司和公用事業公司,還包括因被繼承人生前發生的事件而對被繼承人有潛在索賠的人。

例如被繼承人在去世前一年發生車禍,或您得知有人(即使是親戚)可能曾經借錢給被繼承人,並可能期望從遺產中得到款項,您應該通知這些人遺囑認證已經開始。

如果被繼承人可能對生前產生的稅款有任何責任,無論於被繼承人死前或死後估價(不動產稅或估價除外),您必須向相關稅務機構發出通知。

此外,如果您知悉或有理由相信被繼承人領取Medi-Cal醫療福利,或者為領取Medi-Cal醫療福利之人的在世配偶,您也必須將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通知衛生局。

即使您沒有任何理由相信被繼承人或其在世配偶受領Medi-Cal醫療福利,向衛生局發出通知也是一個好點子。


我該如何向債權人發出通知?

第1步填寫以下表單的正面和背面:債權人管理通知 (Notice of Administration to Creditors)(司法委員會的表單DE-157)。在背面寫上獲得通知的每個債權人或潛在債權人的姓名和地址。

如果您日後發現其他債權人,您可以向他們發送一份表單副本,但您必須使用顯示正確郵寄日期的新表單。

注意:您不能自行郵寄表單——請讓其他人為您進行郵寄,並且讓此人填寫郵寄送達證明並於表單背面簽名。

第2步

,將已簽署的債權人管理通知表單影本,連同空白的債權人索賠表單(司法委員會的表單DE-172)的影本一起郵寄。您應該於以下時間內向債權人郵寄通知(以較晚者為準):

  1. 自首次發出信件之日起四個月,或
  2. 在您第一次知悉債權人後三十天(即使已超過四個月)。

應於首次發出信件後的90天內向衛生局郵寄通知,並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的副本。您無需向已提出正式索賠的債權人或您打算將其帳單視為「付款要求」的債權人發送管理通知。


即使債權人沒有提出索賠,我可以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可以,但前提是您確定該帳單有效,且遺產中有足夠的錢全額支付所有索賠,包括可能欠的稅款。即使債權人沒有提出正式索賠,您也可以將帳單視為「付款要求」。 但若您對帳單是否有效,或是否能夠全額支付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有任何疑問,您應該等到索賠提交期限結束(第一次發出信件後的四個月,或最後一次寄出管理通知後六十天,以較晚時間為準)以確定債權人對遺產提出的索賠總額。


我需要向有擔保債權人發出通知嗎?

有擔保債權人(例如對被繼承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持有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也應該得到遺囑認證管理通知。 但是,只要有擔保債權人同意不對其他不動產提出任何索賠,有擔保債權人就無需提出正式索賠以強制執行其對擔保財產的權利。如果遺產中有足夠的資金,您應該繼續支付抵押貸款(並支付遺產的其他費用)。 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來繼續定期付款,您應該尋求律師的建議或幫助,以找出您的替代方案以避免止贖並保護被繼承人或遺產在財產中可能擁有的任何抵押房屋淨值。


債權人已提出債權人索賠——我現在該怎麼處理?

您必須於接獲索賠後的30天內仔細審查索賠,並以書面形式全部或部分允許或拒絕索賠。 第1步填寫允許或拒絕債權人索賠表單 (Allowance or Rejection of Creditor's Claim)(司法委員會的表單DE-174)。附上債權人提交的債權人索賠的副本。 只需附上列印的表單,而無需附上任何支持文件。 第2步將允許或拒絕債權人索賠表單的副本郵寄給債權人。 注意:您不能自行郵寄表單——請讓其他人為您進行郵寄,並且讓此人填寫郵寄送達證明並於表單背面簽名。 第3步向遺囑認證歸檔書記官提交允許和拒絕債權人索賠表單。


被繼承人欠我錢——我如何對遺產提出索賠?

第1步填寫以下表單的正面和背面:

債權人索賠表(司法委員會的表單DE-172)。逐項列出索賠並註明提供服務或產生債務的日期。仔細閱讀表單——其中包含有關提出索賠的重要說明。

第2步將表單副本郵寄或交付給遺產代理人及其律師。填寫表單背面的郵寄或親自送達證明。 第3步向遺囑認證歸檔書記官提交索賠正本。 您必須於 (a) 首次向遺產代理人發出信件(為遺產行事的權力)後的四個月內,或 (b) 向您發出管理通知後的六十天內(以較晚者為準)向法院提出索賠。 如果您未正確填寫表單、未按時向法院提交,以及將副本郵寄或交付給遺產代理人及其律師,您的索賠很可能無效。 第4步等待遺產代理人通知您是否允許您的索賠。您應該從遺產代理人處收到一份允許或拒絕債權人索賠表單(司法委員會的表單DE-174)的副本。如果遺產代理人允許您全額索賠,則應於遺產結束和分配之日前支付,除非遺產已不夠償債,且被繼承人的債務必須由法院按比例分配。 如果您想被告知法庭程序,您可以提交一份特別通知請求(司法委員會的表單DE-154)。如果遺產代理人拒絕您的部分或全部索賠,您必須在收到拒絕您的索賠後的九十天內對遺產代理人和遺產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以確定您的索賠的有效性。 如果您於提交索賠並將副本郵寄給遺產代理人後30天內未接獲允許或拒絕索賠的通知,您可以選擇認為索賠被拒絕,並對遺產代理人和遺產提起訴訟。 若您無法於上述截止日期內提出索賠,您可能透過表明以下任何一項事由,向法院提交一份「逾期索賠許可請求」(Petition for Leave to File Late Claim)提出逾期索賠:

  1. 遺產代理人沒有向您發出適當且及時的遺產管理通知,而您於實際知悉遺產管理情況後的60天內(無論是從遺產代理人處還是透過其他資訊來源)提交您的逾期索賠許可請求;或
  2. 於提出債權人索賠的期限內超過30天,您尚未知悉有導致您對死者索賠的事實,並且於實際知悉導致索賠的事實和遺產管理情況後,於60天內提交您的逾期索賠許可請求。

如果法院已下令最終分配遺產,或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後,於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逾期索賠。


遺囑認證法官是否必須批准債權人的索賠?

如果您作為遺產代理人已依《獨立遺產管理法》(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獲得全部或有限權力,則您有權批准或拒絕債權人的索賠,除非您(或您的律師)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 如果您是遺產代理人而且您對遺產提出索賠,您應該填寫並提交一份債權人索賠,連同一份允許和拒絕債權人索賠表單。 您應該填寫並簽署允許和拒絕表單,但不要填寫第8項(允許索賠)。向遺囑認證歸檔書記官提交債權人索賠以及允許和拒絕表單正本。書記官會將您的索賠提交給遺囑認證法官以供批准或拒絕。 法官可能會要求您於決定您的索賠之前提交請願書並發出聽證通知。

我需要為遺產提交納稅申報表嗎?

作為遺產代理人,您可能必須至少提交一份納稅申報表。遺產代理人繳納的稅款通常被認為只是遺產稅,即聯邦遺產稅和加州遺產稅。

但是,您可能還需要為被繼承人和/或遺產提交所得稅申報表。代理人必須提交所有到期納稅申報表並支付所有到期稅款。作為遺產代理人,如果在遺產分配和您被解僱之前,您收到任何納稅義務的通知,或沒有對是否存在任何納稅義務進行盡職調查,您可能需要個人承擔納稅義務。 您也可能要承擔因延遲申報、低估或其他申報缺陷而可能被附加的任何罰款或利息。 時常出現誤解的部分,在於確定提交各種納稅申報表和其他聯邦和州稅務所需文件的責任。強烈建議您聘請熟悉適用於被繼承人及其遺產的稅務要求的專業報稅員或會計師。 然而,以下是一些關於提交被繼承人最終所得稅申報表、信託所得稅申報表和遺產稅申報表所要求的一般資訊。


最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要確定是否需要被繼承人的最終所得稅申報表,您必須知悉被繼承人的總收入、婚姻狀況和死亡年齡。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截至死亡之日的納稅年度內擁有$400或以上的自雇淨收入,則無論總收入多少,都必須提交最終的聯邦申報表。必須為每個被繼承人的死亡年份和先前年份提交加州所得稅申報表,前提是被繼承人本應提交但未提交申報表。 對於總收入超過$8000或淨收入超過$1000的遺產,必須提交申報表。代理人必須提交被繼承人的最終申報表,以及被繼承人於死亡時有義務提交的較早時期的任何其他所得稅申報表。 聯邦和州的申報表都應標明「最終申報表」 (FINAL RETURN),且被繼承人的姓名應作為納稅人出現在申報表的正面,表明其目前已經死亡以及死亡日期。 此外,應填寫申報表的納稅年度,顯示從1月1日開始到死亡日期結束的納稅年度,並於申報表的頂部寫上「已故」 (deceased) 文字。 「專屬權稅委員會表單3595,需特別處理」(Franchise Tax Board Form 3595, Special Handling Required) 應附於加州申報表的正面,並勾選表明納稅人已死亡的方框。申報表應包括被繼承人的社會安全號碼或其他身分證明。 提交申報表的代理人或其他人應於為納稅人指定的欄位簽署被繼承人的最終申報表,例如,「執行人John Doe,依據逝者Richard Roe的遺囑 」。如果提交聯合申報表,在世配偶也應於申報表上簽名。 被繼承人的最後報稅日期與被繼承人生前的日期相同。


信託所得稅申報表:

就所得稅而言,自被繼承人死亡起,被繼承人的遺囑認證財產為一個獨立的實體。對於應稅年度總收入為$600或以上的遺產,必須提交美國信託所得稅申報表(表單1041)。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則必須於應稅期間提交加州信託所得稅申報表(表單541):

  • 遺產總收入超過$8000或
  • 淨收入超過$1000。

實際上,大多數稅務專業人士在需要聯邦申報表時會準備加州信託所得稅申報表。如果需要所得稅申報表,代理人可以選擇一個財政年度,被繼承人死亡後不超過12個月的任何一個月的最後一天結束的第一年,或者一個日曆年。 遺產的納稅年度視為自死亡日期後的第二天開始。遺產的所得稅申報表應於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第四個月的第15天或之前提交,如果遺產是基於日曆年,則應於4月15日或之前提交。


聯邦和加州遺產稅申報表:

聯邦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轉移(無論進行時間為生前或死亡時)徵收的消費稅,基於被繼承人的應稅遺產,即遺產總額減去允許的扣除額,再減去允許的抵免額。對於每個美國公民或居民的遺產,如果其總遺產在死亡之日的價值,加上1976年後調整的應稅贈與和特定豁免,超過死亡日曆年的《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 第2010(c) 款規定的適用豁免額,則必須以表單706提交聯邦遺產稅申報。 對於2001年,這代表應稅財產總額至少為$675,000。加州沒有遺產稅,但徵收遺產「拾得」 (pick-up) 稅,相當於在確定聯邦遺產稅責任時允許抵扣的州遺產稅最大允許額度的部分,這部分遺產是位於加州的財產。 除非收到延期通知,否則聯邦和加州的遺產稅申報表都必須於死亡之日後九個月內提交。申報時間的延長並非自動給予,因此應於申報表到期前有足夠的時間向要申報的國稅局中心提出延長申報時間的申請,使國稅局得以考慮和答覆該申請。 延長申報時間不會延長繳納遺產稅的時間,如果需要,必須單獨申請。除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外,還可能對逾期申報和逾期繳納應繳稅款進行單獨處罰。 如果國稅局確定申報表中列出的任何資產被低估,也可能會施加「與準確性相關的處罰」。因此,盡可能準確地評估資產十分重要。強烈建議僱用資深的專業估價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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